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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191号行政事业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23-76662667

投诉举报:023-76662667

政府网站:http://www.cqxs.gov.cn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工作管理责任。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范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执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贯彻实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指导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七)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实施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监督实施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

(十八)宣传和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制度。承担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工作。战时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挂内审科牌子)。承办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目标管理。承担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资等工作。承担干部职工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和统一战线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负责行政事业经费和各种专项资金拨付。负责并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缴纳、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各类票据集中管理、统一稽核。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的登记和处置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审核经费开支。

(三)法制信访科。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和协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整理。负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承担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工作。指导本系统行业纠风工作。承担县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处理和督办工作。

(四)房屋管理科。统筹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组织实施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合同备案管理及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负责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监督实施物业管理政策。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指导监督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科。实施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承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工作。执行地方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资清欠保支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及农村建筑工匠教育培训。

(六)行政审批科。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综合窗口日常运行。牵头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工程建设领域和房管领域相对集中审批和网上审批的对接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牵头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科。实施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政策、规划。承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承担抗震设防相关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

(八)城市建设科。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提升工作,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及标准。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建设。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提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牵头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指导城市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负责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负责综合统计及分析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实施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村镇建设技术标准,推广村镇建设图集。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及村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

(十)消防科。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市政设施科。负责城市管辖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负责拟订市政设施维护、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综合整治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区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的审核,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建设方案评审和监督。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园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指导协调户外广告、户外灯饰设置;指导燃气管网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市政环卫规划建设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园林绿化科。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实施。指导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质量管理。指导协调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绿化规划。负责组织审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额以上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园林绿地比例和布局)并监督实施。负责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人居环境建设科。拟订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相关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牵头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承担牵头协调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建立实施项目储备制度。负责开展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统筹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供水规划;负责城乡建设中供水管线的改、扩建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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