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工作管理责任。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范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执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贯彻实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指导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七)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实施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监督实施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
(十八)宣传和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制度。承担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工作。战时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