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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5852310/2023-0005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2-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2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应急局
  • [ 有性 ]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1-02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应急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及《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

20221222

附件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以及《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240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科目的各项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灾害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的采购、仓库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运输等项支出。

(二)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和“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工作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受灾区县(自治县)筹集为主,市级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结合中央专项补助和受灾区县(自治县)的灾情、损失、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专项补助。

二、自然灾害等级确定和灾情核查评估

(一)灾害等级确定

自然灾害等级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本市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情况的,或《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情况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情况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出现《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情况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出现《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情况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区县、乡镇(街道)根据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和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灾情核查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汇总上报灾情,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待灾情相对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市、区县、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灾情核查、会商和评估的结果,会同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物资,并保存好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三、资金预算安排和救助指导标准、工作程序

(一)资金预算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灾情程度及时进行调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开展,所需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自治县)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救助应急响应,安排生活救助资金。达到市级及以上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上级部门核实灾情后,对受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区县(自治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结合本区县(自治县)级财力,统筹上级补助,及时分配和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要突预算执行合规性、有效性时效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资金准确用于救灾事项。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应按规定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240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下相应项级科目,并将分配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抄送上一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

市级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灾情采取“上年预年清算的方式。年中执行期间,遭受自然灾害达到市级及以上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应先行安排生活救助资金,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安全转移等生活救灾需要;市级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后,应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报告我市灾情,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结合中央实际补助情况,市级下达市以上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预算至受灾区县(自治县)。市级在每年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区县(自治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以每年10月底以前的数据为准)作为一项分配因素予以考虑。

遭受自然灾害达到市级及以上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向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内容要求如下: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户数和间数、重建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修复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物资救助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物资救助的受灾群众人数、物资需求品类及数量,本级应急部门安排物资救助情况。

上述申请文件中,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如实上报本级灾害损失情况、需救助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已安排情况。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等相关信息。

(二)救助指导标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物资主要分配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主要救助项目及指导标准如下: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7.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户(一般2-4人)、折叠床1/人、棉被1-2/人或棉衣被1-2/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8.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费。用于应急救灾物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

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细化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情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程序

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发放程序,严格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原则上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对于应急期实行集中安置、紧急生活救助及冬春救助过程中需要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若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履行程序的,事后要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并在公示中说明原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户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受灾户,并在恢复重建正式开工时拨付50%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按受灾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资金管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指导开展过程绩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管理及资金分配建议,指导督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应急管理部门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在执行中,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项目应当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财政部门可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应急管理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和受灾群众救助需求及时分配、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及时将分配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抄送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在每年1130日前将本区县(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拨付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将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区县(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五、相关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151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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