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洪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 邮政编码:4099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均文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5095********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秀山县洪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秀山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方案》(渝秀)应急检查〔2024〕危化156号、《现场检查记录》(渝秀)应急现记〔2024〕危化15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秀)应急责改〔2024〕危化156号;证据三:秀山县应急管理局对秀山县洪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罗均文、安全员张小云《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二和证据三证实,检查当日,你公司存在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县应急局212办公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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