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超渝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 邮政编码:4099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贤会 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58560******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据一:秀山县超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秀山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方案》(渝秀)应急检查〔2024〕矿山082号、《现场检查记录》(渝秀)应急现记〔2024〕矿山08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渝秀)应急现决〔2024〕矿山082号;证据三:对秀山县超渝贸易有限公司矿长文超、水洗砂车间负责人张顺祥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四:秀山县超渝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8月23日边坡检查记录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2024年8月30日,秀山县应急管理局矿山科对秀山县超渝贸易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秀山县超渝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二采区北侧+450m边坡采剥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等重大事故隐患,你公司未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县应急局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9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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