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孟文杰性别:男年龄:49身份证号:32091919*************
家庭住址:秀山县乌杨街道两园大道西段************邮政编码:409900联系电话:157105******
所在单位:重庆中昂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生产主管单位地址:秀山县乌杨街道两园大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秀山县应急局工贸科工作人员对重庆中昂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作业车间内疏散指示标识多处损坏,通道口因堆放物料导致出口不畅通等安全隐患。
证据:证据一:重庆中昂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重庆中昂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一份,孟文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为重庆中昂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证据三:秀山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方案》(渝秀)应急检查〔2024〕工贸23号、《现场检查记录》(渝秀)应急现记〔2024〕工贸2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秀)应急责改〔2024〕工贸23号、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据四:对重庆中昂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孟文杰、安全员杨秀西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三和证据四证明2024年7月16日,秀山县应急局工贸科工作人员对重庆中昂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确实存在作业车间内疏散指示标识多处损坏,通道口因堆放物料导致出口不畅通等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账号联系县应急局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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