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龙文刚 性别:男年龄:32身份证号:500241199*************
家庭住址:重庆市秀山县兰桥镇**********邮政编码:409900
联系电话:157236*****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年1月以来,龙文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秀山县使用微信、抖音发布售卖烟花爆竹信息吸引客户,私下从湖南吉首市、花垣县等地低价购进鞭炮、礼花、烟花弹进行售卖,从中赚取差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秀检刑行意〔2024〕9号;证据二:秀山县检察院检查六部提供的龙文刚案件调查卷宗2份共147页,证据三:秀山县公安局移交的调查卷宗1份共20页,证据四:秀山县应急局对龙文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上证据证实2023年1月以来,龙文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秀山县使用微信、抖音发布售卖烟花爆竹信息吸引客户,私下从湖南吉首市、花垣县等地低价购进鞭炮、礼花、烟花弹进行售卖,从中赚取差价。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县应急局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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