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唐仲清性别:男年龄:52身份证号:42223219**********
家庭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1390826****
所在单位:重庆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号佳乐紫光*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5月5日7时10分左右,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徐千贵在秀山县兰桥镇正树村大河水库施工现场,驾驶轮式装载车运输施工材料,因操作失误发生的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其本人死亡。经查,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秀山大河水库项目监理单位,你作为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你公司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与报存资料不一致,人员变更情况未经过业主方同意,相关监理工作开展存在代签等弄虚作假现象且相关监理人员离岗脱岗,你未对施工项目监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证据:证据一: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唐仲清、唐仲福、李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唐仲清为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证据二:王伟、李一帅、王天福、唐仲清、唐仲福、李东、张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秀山县大河、响鼓、青冈湾、地友、小贵工程监理及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项目监理部的函1份,《监理日志》2份,《监理通知》2份,证明唐仲清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未对施工项目监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证据三:唐仲清调查询问笔录1份,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唐仲清2023年收入证明,证明唐仲清2023年年收入为4.8万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9200元(壹万玖仟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局212办公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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