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唐仲福性别:男年龄:36身份证号:50022819***********
家庭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号*栋****邮政编码:400025
联系电话:1398383****
所在单位: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职务:派驻秀山大河水库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号佳乐紫光*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5月5日7时10分左右,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徐千贵在秀山县兰桥镇正树村大河水库施工现场,驾驶轮式装载车运输施工材料,因操作失误发生的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其本人死亡。经查,唐仲福作为重庆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驻秀山大河水库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对秀山大河水库项目监理开展工作的全面管理,在重庆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未经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仍应履行秀山大河水库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自秀山大河水库项目开工以来一直未到岗履职。
证据:证据一: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秀山县大河、响鼓、青冈湾、地友、小贵水库工程监理及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项目监理部的函》(渝水咨〔2023〕16号)1份,证明唐仲福为拟派到秀山县大河、响鼓、青冈湾、地友、小贵水库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证据二:王伟、李一帅、王天福、唐仲清、唐仲福、李东、张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秀山县大河、响鼓、青冈湾、地友、小贵工程监理及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项目监理部的函1份,《监理日志》2份,《监理通知》2份,证明唐仲福自秀山大河水库项目开工以来一直未到岗履职;证据三:唐仲福调查询问笔录1份,重庆市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唐仲福2023年收入证明,证明唐仲福2023年年收入为5万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局212办公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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