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接龙巷**号附*号 邮政编码:4099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爱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89683****
主要证据:证据一: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二:王伟、李一帅、伍爱军、陈俊宇、肖郎、陈祥、余启兵、陈胜江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作业面进行风险隐患排查,进行施工作业未按要求告知项目部管理方以及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证据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证明证明此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事故责任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局212办公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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