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俊宇性别:男年龄:31身份证号:50024119**********
家庭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接龙巷**号邮政编码:409900联系电话:1772660******
所在单位: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务:秀山大河水库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单位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接龙巷**号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5月5日7时10分左右,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徐千贵在秀山县兰桥镇正树村大河水库施工现场,驾驶轮式装载车运输施工材料,因操作失误发生的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其本人死亡。经查,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秀山大河水库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陈俊宇,作为项目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未对施工作业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做好施工安全风险预判。
证据:伍爱军、陈俊宇调查询问笔录1份,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俊宇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陈俊宇为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秀山大河水库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证据二:王伟、李一帅、伍爱军、陈俊宇、肖郎、陈祥、余启兵、陈胜江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陈俊宇作为项目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未对施工作业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做好施工安全风险预判;证据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证明此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陈俊宇负有责任;证据四:陈俊宇调查询问笔录1份,秀山县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陈俊宇2023年收入证明,证明陈俊宇2023年年收入4万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局212办公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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