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溪口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秀山县溪口镇龙洞村许家堡组 邮政编码:4099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媛媛 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983156****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账号联系应急管理局212办公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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