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瞿光全性别:男年龄:53身份证号:51352219700729****
家庭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瞿家巷**号邮政编码:409900
联系电话:1592362***
所在单位:秀山龙洋硅业有限公司职务:生产副厂长单位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洞坪村3组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秀山龙洋硅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二:秀山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现场检查方案》(渝秀)应急检查【2023】工贸38号、《现场检查记录》(渝秀)应急现记【2023】工贸3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秀)应急责改【2023】工贸3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渝秀)应急复查【2023】工贸38号;证据三:秀山龙洋硅业有限公司生产副厂长瞿光全、出炉长张六友、办公室主任田木毅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以上证据均证明2023年10月26日秀山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出具限期责令整改之后,于2023年11月15日整改复查时,要求整改的安全生产问题依然未整改,属于逾期未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100元(壹万零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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