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虎丰砂石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贵图村黄家院组 邮政编码:4099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胜文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908277860
+460平台未设置警示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60西北侧部分台阶不足4米存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 合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账号联系应急管理局212办公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1月0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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