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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5852310/2023-000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3 |
(渝秀)应急罚〔2023〕 8号四川驰瑞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无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驰瑞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33号1层 邮政编码:6100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昌文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6354****
证据:一、四川驰瑞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二、四川驰瑞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国耀硅业共同提供的《环保除尘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三、秀山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现场检查方案》(渝秀)应急检查【2023】工贸23号、《现场检查记录》(渝秀)应急现记【2023】工贸2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秀)应急责改【2023】工贸23号;四、重庆国耀硅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负责人)田六英、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负责人)杨林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四川驰瑞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吴昌文、现场项目经理吴昌德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五、(渝秀)应急告【202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六、《申请减轻处罚陈述书》一份、税收完税证明一份、利润表一份、资产负债表一份、银行流水一份,公司法人吴昌文陈述、申辩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1000元(叁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07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