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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5852310/2023-0008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9 |
(渝秀)应急罚〔2023〕 6号秀山县溪口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溪口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溪口镇龙洞村许家堡组邮政编码:4099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媛媛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98315****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06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