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医疗救助“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医保发〔2023〕4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秀山自治县医疗救助“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2日
秀山自治县医疗救助“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方案
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防止监测对象因病返贫致贫,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18号)、《秀山自治县坚决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具体措施》(秀委农组〔2022〕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因大病产生大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监测对象进行救助。
一、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减轻监测对象医疗费用负担,坚决守住因病返贫的底线,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救助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救助标准
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帮扶、渝快保险等各项措施后,年个人自付费用(符合政策范围内)超过0.3万元的启动救助资金。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按65%救助;1万元(含)至5万元以内的,按75%救助;5万元(含)至10万元以内的,按85%救助;10万元(含)以上的,均按8.5万元予以救助。
四、资金来源
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及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等。
五、救助方法
(一)救助依据
1. 时间节点:以实施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准年”。即救助对象在“基准年”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对每年新识别的监测对象在当年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均按标准予以救助。
2. 数据来源:一是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系统医药费用结算数据;二是县民政局各类救助数据;三是县乡村振兴局渝快保赔付数据。
(二)救助频率
1. 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启动实施4次救助。资金使用完毕,本方案自行终止。
2. 第1次救助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救助对象在每年1月1日至每年3月31日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进行救助;第2次救助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对救助对象在每年1月1日至每年6月30日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进行救助;第3次救助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救助对象在每年1月1日至每年9月30日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进行救助。
3. 第4次救助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救助对象在每年1月1日至每年12月31日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进行全面统计,按规定标准予以救助。当“基准年”内应享受救助资金大于前几次已享受救助资金时,采取补足差额方式进行,确保救助对象应享受救助资金不受影响。当剩余救助资金总量不足时,第4次救助采取按统一比例核减,然后救助的办法进行。当救助资金结余时,结转下年使用。
(三)救助程序
1. 确定拟救助对象: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分别比对重庆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民政救助、渝快保赔付台账,按照救助标准提出拟救助人员名单及金额。
2. 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街道)对县医疗保障局下发的拟救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和收集个人银行卡号,并将审核、公示相关资料报县医疗保障局信息统计科。
3. 部门复核: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再次对拟救助人员身份、救助资金等情况进行复审。
4. 资金发放:部门复核完成后,县医疗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以打卡形式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六、保障措施
(一)组建工作专班。把实施医疗救助项目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大事来抓。成立以县医疗保障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救助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障局信息统计科(电话:023-76058890),由王亚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亦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分工协作。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监测对象就医信息查询、救助资金测算、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相关救助政策享受情况的查询和比对。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绩效监督。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身份的认定和渝快保赔付情况查询。各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及资金的审核和银行卡号的收集,并严格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庆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秀山扶攻坚组办发〔2020〕76号)要求,规范做好公告公示工作,避免救助对象重复享受各类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医疗救助项目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会商相关事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资金监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工作推进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问责。对虚报、套取、冒领、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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