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业务经办,负责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
2.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年度经办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贯彻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和年度基金预、决算方案,承担辖县医疗保障资金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实施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参保对象的参保登记和业务办理、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接、参保人员信息维护、统计等管理工作;按职责做好困难群众(含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和资助工作。
4.按职责做好医疗保障扶贫相关工作。
5.负责按规定审核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工作;负责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特殊疾病患者认定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医疗机构、药店医保协议管理具体事务。
6.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管理,根据授权办理县级财政供养特殊人群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7.负责全县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数据分析运用、信息统计上报和医疗保障各类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医疗保障业务咨询、查询,负责医疗保险稽核工作,受理和处理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诉。
9.负责贯彻执行国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10.负责对承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1.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的通知》(秀山委编委〔2020〕20号)文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县医疗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共设置8个工作机构,分别是综合科、基金财务科、参保管理科、职工医保待遇科、居民医保待遇科、医疗救助科、稽核内审科。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453.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53.5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38.8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年度增加1人,以及社保基数调整。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453.5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9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58.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49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38.89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38.89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53.5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53.57万元,比2023年增加38.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53.57万元,比2023年增加38.8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年度增加1人,以及社保基数调整,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48.69万元,比上年增加2.6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年度增加1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4年无项目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蒋晶 联系方式:023-7661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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