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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告知书
日期:2024-11-22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告知书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现象发生,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告知如下,请各定点零售药店严格遵照执行。

1.不得宣传“门诊统筹年终要清零”等误导信息,诱导参保人员“冲顶消费”违规购药;不得为清空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统筹额度乱开处方,或为非门诊统筹待遇享受人员违规售药。

2.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返还现金、卡券及实物等方式,引导、诱使参保人购药。

3.不得收集、滞留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或不核验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或明知购买人所持是冒用、盗用他人的,或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障凭证,仍向其销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4.不得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报销。

5.不得明知参保人存在处方用药量超出最大天数量,仍向其销售药品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6.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7.不得虚构、伪造药品处方或销售记录并空刷医疗保障凭证,不得传输虚假数据骗取医保基金。

8.不得向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或已经被暂停医保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出借医保结算系统,代为进行医保结算。

9.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药等损害医保基金或参保人利益。

10.不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

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医保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欺诈骗保的,医保局将联合相关单位深入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一律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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