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根据秀山委办发〔2019〕14号文件精神,县信访办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1.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3.牵头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跨行业和人户分离、人事分离、人事户分离的重要信访问题。
4.负责信访稳定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分析、反映、通报重大信访稳定风险隐患;实施全县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牵头负责信访稳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5.督查督办县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就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加强信访工作或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6.对重点信访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
7.定期研究分析信访稳定形势,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信访业务工作;总结推广信访稳定工作经验。
8.收集、征集和督促采纳人民群众建议。
9.负责全县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信访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网上信访等工作。
10.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单位构成
机关内设有3个科室,分别是综合科、接访办信科、群工科,下设信访办(本级)1个行政单位以及信访信息中心、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2个事业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33.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3.1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3.62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节俭开支。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33.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5.89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9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6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3.62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减少3.62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3.12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12万元,比2023年减少3.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12万元,比2023年减少3.62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节俭开支;项目支出0万元。
秀山县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动。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动;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动。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动,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本中心无项目经费。
(三)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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