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卫生人才“县聘乡用”
“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秀山自治县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自治县卫生健康委 秀山自治县委编办
秀山自治县财政局 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2022年12月6日
秀山自治县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卫发〔2021〕55号),秀山自治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医疗机构“健康共同体”集团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秀山委办发〔2019〕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统筹协调、资源下沉、提升能力、创新机制”原则,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县聘乡用”“乡聘村用”改革,完善编制动态调整、业务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利用县级、基层两大“资金池”,引导卫生专业人才向基层流动,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难聘”“人难留”难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县聘乡用”人员使用机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疗机构)新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含总量备案人员),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五年内应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类人员,在申请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以上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原则上暂停其在县级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将执业地点变更到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县聘乡用”人员优惠政策。
(二)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业务发展及专业技术骨干配置需求,定期提出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县委编委批准后实施。
(三)合理分配定岗。县卫生健康委综合考虑县级医疗机构新招聘的执业医师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因素,结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需求、地域分布、业务发展、“县聘乡用”人员综合素质等情况,统筹调配使用。原则上每年选派“县聘乡用”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上年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总数的80%。
县级医疗机构应在当年11月底前,向县卫生健康委报送次年度人员派遣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年11月底前,向县卫生健康委报送次年度“县聘乡用”人员需求计划。人员派遣需求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四)用好两大“资金池”,保障工资待遇。在遵循《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县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完善县级医疗机构“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适时调整基金提取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县聘乡用”人员支出纳入资金池保障范围。
“县聘乡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将“县聘乡用”人员作为虚拟机构单独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基础绩效总量按照当年“县聘乡用”人数和岗位分布情况核定;县卫生健康委在核定的总量内,依据“县聘乡用”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绩效工资补助给派出机构,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在核定各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在单位年平均人数中扣除“县聘乡用”人员。县卫生健康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预核“县聘乡用”人员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兑现绩效工资。
(五)严格考核管理。“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受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双重管理,其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绩效总量等次核定的重要内容;由接收单位负责个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原则上个人年度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全县当年“县聘乡用”人员总数的15%;由接收单位负责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县卫生健康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县聘乡用”人员工作职责主要以带教培养人才为主,以点带面提升科室及单位的整体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参与基层门诊、住院诊疗、急诊急救、公共卫生,开展查房、会诊、培训、带教等医疗卫生服务及指导工作。
(六)建立“县聘乡用”人员激励机制。考核合格的“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县聘乡用”人员连续长期在基层工作,连续在边远地区(海洋乡卫生院、大溪乡卫生院、岑溪乡卫生院、膏田镇卫生院、峨溶镇卫生院)工作满三年的,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职称晋升优惠政策只能使用一次,仅限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使用。对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县聘乡用”人员,表现突出的可挂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副职领导。在基层服务期满的“县聘乡用”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可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服务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年及以上的,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特设岗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七)完善“乡聘村用”工作机制。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县各村(社区)服务人口、发展需求情况,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余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开展服务。各招聘单位5年内有序下派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新招聘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服务时间不少于2年。“乡聘村用”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聘村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乡聘村用”人员超额绩效总量不得低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平均水平,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委,由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收集和分析运行情况,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县聘乡用”“乡聘村用”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三通”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举措,县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委编办指导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余编使用,统筹调整余编;县财政局指导“资金池”使用,保障“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人员的待遇;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政策统筹;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完善“县聘乡用”“乡聘村用”管理制度和组织实施,指导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营造改革氛围。开展专题培训,深入解读“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介,加强对“县聘乡用”“乡聘村用”政策措施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知晓率,切实把此项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四)加强督导考核。县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县聘乡用”“乡聘村用”监督管理制度,会同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绩效
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县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促进“县聘乡用”人员有效履行工作职能,建立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区域“县聘乡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创造性,体现优秀人才的建设,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对象
全县纳入“县聘乡用”管理的人员。
三、考核内容
按照秀山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日常绩效考核细则(附件1)、秀山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满意度调查表(附件2)实施。
四、考核方式
(一)日常考核。日常考核以考勤、技术帮扶为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县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小组,按月对“县聘乡用”人员进行考核。每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县聘乡用”人员的日常考核结果(附件1、3)报县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满意度调查。年度考核以满意度调查为主。县卫生健康委于次年1月组织人员对“县聘乡用”人员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分值权重及计分规则
总分值100分(日常考核占80%,年度考核占20%)。
绩效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劳动纪律+技术帮扶累计得分)÷12×80%+满意度调查得分×20%。
六、考核结果应用及绩效发放
(一)得分≥90分的年度绩效按100%发放,80分≤得分<90分的按90%发放,60分≤得分<80分的按80%发放,<60 分不发放绩效工资。
(二)县级“资金池”补助标准根据每年度核定标准确定,县卫生健康委按照标准补助给人员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每月给“县聘乡用”人员先预发70%的绩效,剩余30%绩效待年终绩效考核后发放。用人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给予激励性报酬。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绩效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绩效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三)规范资料保存。绩效考核工作资料要规范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杜绝遗失、损毁,确保工作有据可查。
附件:1.秀山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细则
2.秀山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满意度调查表
3.秀山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考勤表
附件1
秀山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日常绩效考核细则
县聘乡用人员姓名: 县聘乡用单位: 县聘乡用专业及科室: 考核时间:
项目得分 |
考核指标 |
指标分值 |
具体内容 |
考评方法 |
考核评分 |
考核结果 |
得分 |
技术帮扶(70分) |
个人诊疗 |
40 |
临床类全年诊疗患者不少于600人次,中医类全年诊疗患者不少于300人次。(重点指标) |
查看门诊系统,核实诊疗病人人次、开展手术例数等相关记录 |
临床类每少1人次扣0.07分,中医类每少1人扣0.1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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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带教 |
15 |
指导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病例书写等临床工作,指导基层“三基培训”能力提升,提高受援单位人员临床诊疗能力。每月不少于2次,全年不少于24次。(重点指标) |
查看相关工作指导记录 |
每少1次扣0.65分,无相关记录1次扣0.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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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座 |
15 |
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在受授单位开展卫生知识、卫生技能等方面讲座或培训。每两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6次。(重点指标) |
查看签到册、PPT或课件、照片等资料 |
每少1次扣2.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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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纪律(30分) |
出勤 |
30 |
按照劳动纪律要求在支医地点开展支医活动。(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支医周期内缺勤1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得评定为优秀)(重点指标) |
查看受援科室排班表、考勤表 |
发现迟到、早退,或未请假旷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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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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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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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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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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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二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健康委各存一份。
附件2
秀山自治县“县聘乡用”人员满意度调查表
县聘乡用人员姓名:县聘乡用单位:县聘乡用专业及科室:考核时间:
序号 |
姓名 |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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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有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是否健康,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 |||||||||||||||||
优秀 |
合格 |
基本 合格 |
不 |
优秀 |
合格 |
基本 |
不 |
优秀 |
合格 |
基本 |
不 |
优秀 |
合格 |
基本 |
不 |
优秀 |
合格 |
基本 |
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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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秀山自治县月“县聘乡用”人员考勤表
姓名 |
派出单位及职务 |
接收单位及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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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
日期 |
出勤情况(在相应栏目划√) |
日期 |
出勤情况(在相应栏目划√) |
日期 |
出勤情况(在相应栏目划√) | |||||||||||||||
入村 服务 |
因公 |
因私 |
病假 |
旷工 |
节假日 |
入村服务 |
因公 |
因私 |
病假 |
旷工 |
节假日 |
入村 服务 |
因公 出差 |
因私 |
病假 |
旷工 |
节假日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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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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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
|
|
|
|
| |
2 |
|
|
|
|
|
|
13 |
|
|
|
|
|
|
24 |
|
|
|
|
|
| |
3 |
|
|
|
|
|
|
14 |
|
|
|
|
|
|
25 |
|
|
|
|
|
| |
4 |
|
|
|
|
|
|
15 |
|
|
|
|
|
|
26 |
|
|
|
|
|
| |
5 |
|
|
|
|
|
|
16 |
|
|
|
|
|
|
27 |
|
|
|
|
|
| |
6 |
|
|
|
|
|
|
17 |
|
|
|
|
|
|
28 |
|
|
|
|
|
| |
7 |
|
|
|
|
|
|
18 |
|
|
|
|
|
|
29 |
|
|
|
|
|
| |
8 |
|
|
|
|
|
|
19 |
|
|
|
|
|
|
30 |
|
|
|
|
|
| |
9 |
|
|
|
|
|
|
20 |
|
|
|
|
|
|
31 |
|
|
|
|
|
| |
10 |
|
|
|
|
|
|
2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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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
|
|
|
|
|
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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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核得分 |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 ||||||||||||||||||||
分管领导意见 |
| ||||||||||||||||||||
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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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二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健康委各存一份。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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