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各大队、科室:
按照《 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渝疾控综发〔2024〕12 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我支队2024年双随机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2024年监督抽查工作包括 2 个层面: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统一安排部署的监督抽查工作;二是重庆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工作,涵盖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各专业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与内容详见附件 1—8。
二、任务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通过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执法平台)下达至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二)市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在国家抽取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市级抽查任务,确保 2024年国家及市级下达的随机抽查数量占总监管对象数的 20%,通过市执法平台抽取市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并下达至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三、抽查结果上报和公示
(一)抽查结果报送。
(二)抽查结果公示。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政府官网(信用重庆或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他信息应当在监督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和衔接
统筹安排随机监督抽查、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监督检查。
(三)规范调整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应由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 15%。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应由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经同意后进行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保质保量完成监督抽检任务。疾控机构负责随机监督抽查中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水质、出厂餐饮具的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若县疾控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五)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加强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医保、水利和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移交案件线索,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附件:1.2024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 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4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7.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8.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 年 5月 7 日
附件 1
一、工作任务
(一)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抽查全市 17%的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15%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村卫生室(所)、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1。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抽查。抽查全市 80%的医疗美容机构,所有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2。
(三)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抽查全市 50%的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所有的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50%的单采血浆站,6%的医院(含中医院)。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3。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抽查全市 50%的妇幼保健院,60%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4。
(五)“回头看”监督检查。对 2023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专项整治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二、工作要求
于 6月 10日前报送医疗卫生随机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于 10月 30日前,完成全部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
附表:1.2024 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4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 1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
12% |
5% |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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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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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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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情况。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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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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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 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 ||
4 |
| ||||
村卫生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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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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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
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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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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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 理情况。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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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 | |
其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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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 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 | ||
|
|
|
|
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
附表 2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
|
|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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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许可证》并登记备案;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 | |
|
|
|
|
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是 |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30% |
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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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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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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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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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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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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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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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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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 |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80%(国家双随机未抽取的剩余单位) |
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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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 |
|
|
|
|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附表 3
附表 4
附件 2
一、工作任务
抽查全市 25%二级以上医院、20%一级医院、22%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100%检查。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1。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应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加快工作进度,于 5月 31日前完成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国家及市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于 8月 5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于 10月 30日前完成全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
(三)要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完成抽查任务后要及时、完整、准确完成数据填报。各区县要明确数据质量控制人员,把好信息数据报送质量关;并于 5月 10日前将《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人员信息表》(附表 2)word 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 张享凤; 联系电话: 67794798; 电子邮箱:
附表:1.2024年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人员信息表
—13—
附表 1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二级以上 |
15% |
10% |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 |
医院 |
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 | |||
|
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 |||
|
|
|
| |
2 |
一级医院 |
5% |
15% |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 |
|
|
|
|
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 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 |
3 |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 室等) |
2% |
2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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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 |
|
|
|
|
行选择重点科室。 |
|
疾病预防控 |
|
|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 |
4 |
制机构和采 |
20% |
10% |
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
|
供血机构 |
|
|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 |
|
|
|
|
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 |
|
|
|
|
藏机构保藏情况。 |
附表 2
填表单位:
类别 |
姓名 |
单位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邮箱 |
行政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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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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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控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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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工作负责人为本区县(自治县)疾控局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科级负责同志,数据质控工作负责人为本区县(自治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信息报告数据质控负责同志。
—15—
附件 3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生产企业。抽查全市 2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25%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1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具体抽取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1。
(二)经营单位。抽查全市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
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不少于 200家,
每个区县抽查不少于 6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
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重点核查产品主要元器件和结构是否与安评报告一致;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四)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五)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
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三、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类别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 1。要求如下:
第一类消毒产品:
抽取全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 2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
抽检灭菌剂(如产品总数不足 2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第二类消毒产品:
品(以膏、霜剂为主)进行检验,如产品总数不足 3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抽取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膏、霜剂不少于 30 个产品。依据《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重点检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不仅限于上述 2 种)等。
产品总数不足 20 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等。
第三类消毒产品:抽取全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 10 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如产品总数不足 10 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在开展抽查前应当更新监督对象与监督人员库。要坚持问题导向,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剂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情况。
(二)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于 7月 15日前,完成产品抽检送样工作,4个类别产品统一交市疾控中心送检。于 10月 30 日前完成全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附表 3-6)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统计模块填报信息。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附表:1.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4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3.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2024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5.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6.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 1
抽查企业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抽取15%,市级抽取5%) |
全市总数 ≥20 个(国家抽取 ≥10 个,市级抽取 ≥10 个) |
消毒剂灭菌剂 (重点检查灭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 产 品 卫 生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要 求 》 (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 品企业标准 |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 产 品 卫 生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要 求 》 (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 品企业标准 |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 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 (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 (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国家抽取15%,市级抽取10%) |
全市总数 ≥20 个(国家抽取 ≥10 个,市级抽取 ≥10 个)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重点检查次氯酸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 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 产 品 卫 生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要 求 》 (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器、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 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 产 品 卫 生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要 求 》 (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 (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 (GB 28235-2020)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 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 产 品 卫 生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要 求 》 (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100%抗 (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全市总数 ≥30 个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检验 |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54号)。 WS/T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进行检验。 |
|
10%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抽取10%,市级抽取5%) |
全市总数 ≥10 个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附表 2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车间面积:______________m2
项目 |
风险类别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卫生许可持证情况 |
全部类别 |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生产类别、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
是□ 否□ |
| ||
生产条件 |
全部类别 |
生产车间布局、流程、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
是□ 否□ |
|
第一类产品 |
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皮肤黏膜消毒剂的净化车间和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第二类产品 |
用于皮肤黏膜的抗(抑)菌的净化车间、生产用水、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第三类产品 |
空气消毒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生产过程 |
全部类别 |
是否有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
是□ 否□ |
|
是否有合格的生产记录 |
是□ 否□ |
| ||
原材料卫生质量 |
全部类别 |
是否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是□ 否□ |
|
第一、二类 |
是否使用禁用物质,第二类产品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 |
是□ 否□ |
|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第一、二类产品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是否有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 |
是□ 否□ |
个 |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均合格 |
是□ 否□ |
| ||
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
是□ 否□ |
| ||
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
全部类别 |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是□ 否□ |
|
应标注内容项目是否齐全、正确(如) |
是□ 否□ |
| ||
有无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
是□ 否□ |
| ||
有无禁止标注的内容 |
是□ 否□ |
| ||
非消毒产品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是□ 否□ |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3
区(县)
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抽检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
产品类别 |
辖区生产企业数 |
检查生产企业数 |
不合格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数 |
责令改正 (家) |
案件数 (件) |
吊销许可证 (家) |
警告 (家) |
罚款单位数 (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涉案金额 (万元) |
公示不合格企业数 |
公示不合格产品数 |
第一类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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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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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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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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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 4
区(县)
辖区企业数 |
检查企业数 |
存在违法行为企业数 |
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生产条件、过程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 单位数 | ||||
吊销许可证 |
警告 |
罚款 |
罚款(万元)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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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 5
区(县)
抽检经营使用单位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产品数 |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数 |
标签说明书不规范产品数 |
违法违规宣传疗效产品数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产品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单位数 | |||
警告 |
罚款 |
罚款(万元)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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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 6
区(县)
序 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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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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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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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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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 4
一、工作任务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抽查全市 30%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至少 20户)。具体抽取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二)“回头看”监督检查。对 2023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出厂餐饮具抽检均由区县疾控中心负责检测;
(二)于 10月 30日前完成全部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
附表:2024 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
附件 5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各区县(自治县)抽查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不低于 100家(本底数低
于 100 家的区县要求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的用人单位,由各区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自行选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增加抽取的用人单位数量,扩大监督检查范围。被抽取单位的检查内容见附表 1。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结合卫生监督蓝盾专项行动要求,抽取全市 100%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2。
(三)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抽取全市 23%的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7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00%职业病诊断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3。
(四)“回头看”监督检查。对 2023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一)根据辖区内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对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二)要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审核与报送,请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前、6 月 15 日前、10 月 30 日前分别将辖区年度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附表 4)、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至市疾控局。
2.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3.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用人单位 |
各区县抽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100家(本底数低于100家的区县要求全覆盖监督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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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 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 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 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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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市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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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2.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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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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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3%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 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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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50% |
2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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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50% |
50% |
附表 4
区(县、自治县)
单位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 |
抽查单位数 |
抽取比例 |
备注 |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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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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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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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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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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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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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 6
一、工作任务
(一)学校卫生监督抽查。抽取全市 25%的中小学校及高校,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抽查单位详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其中市级双随机抽取单位仅需开展卫生监督,不需进行卫生检测。检查内容见附表 1。
(二)“回头看”监督检查。对 2023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于 10月 30前,完成 2024年学校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疾控局。
附表:2024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
注: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 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附件 7
一、工作任务
(一)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在完成国家随机抽查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況,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式,按照信用优秀(A 级)0 %、信用良好(B级)1 %、信用一般(C级)3%、信用较差(D 级)50%、信用差(E级)90 %的抽取比例,结合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共抽取全市 20 %的公共场所,其中市级双随机抽取单位仅需开展卫生监督,不需进行卫生检测。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二)“回头看”监督检查。对 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游泳场所检查情况。于 6月 20日、12月 20日前分别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系统报送辖区内常年性开放游泳场所上半年、下半年监督检测情况明细表。于 8月 10日前,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系统报送辖区季节性开放游泳场所监督检测情况明细表。于 8月 2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检及系统填报。
(二)按时报送其它类型公共场所检查情况
于 10月 30前,完成全年公共场所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疾控局。
附表: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
—43—
集中空调 |
全市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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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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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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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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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b.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规定的相关要求。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d.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仅使用氯气及游离性余氯制剂消毒时要求,臭氧仅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仅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f.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g.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件 8
一、工作任务
(一)供水单位卫生随机监督抽查
1000m3 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1。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随机监督抽查
10家水质处理器实体经营单位(6个城市经营单位、4个乡镇经营单位)。检查内容见附表 2。
家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抽查每个单位 1—3个应用现场,请结合卫监蓝盾专项行动一并开展检测工作。检查内容见附表 2。
(三)“回头看”监督检查
对 2023 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建立卫生监督档案。对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宣传指导《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DB50/T1512—2023),全面建立卫生监督档案。
(二)加强采样及检测。根据随机抽查任务清单,开展涉水产品的抽样,并将从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抽检的样品送市疾控中心进行产品检测。水质抽检由当地疾控机构按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开展。市级双随机抽取单位仅需开展卫生监督,不需进行卫生检测。
(三)报送工作总结。4月 20日前报送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6月 15日前,完成生活饮用水卫生阶段性工作总结的报送;7月 15日以前完成产品抽检送样工作,统一交市疾控中心;10月 30日前,完成 2024年生活饮用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疾控局。
附表:1.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 1
注: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e.查阅供水单位检测资料,排查出厂水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 9 项指标达标情况
附表 2
注: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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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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