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1MB1917005G/2020-00018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卫发〔2020〕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7 |
关于印发《2020年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0年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健康(代管)单位,各民营医院:
现将《2020年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2020年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我委职能职责,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切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查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工作目标
2020年,我委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有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行业经营管理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重点事项
(一)执法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2016〕453号)等规定,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查阅被检查单位遵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规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相关资料。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3.水质自检情况;
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7.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8.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9.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转、登记的情况;
10.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
1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的情况;
12.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
13.是否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14.医疗污水处置落实情况,包括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及运转、消毒排放记录等;
15.严查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展输液活动的行为;
16.严查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的行为;
17.严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18.严查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19.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检查方式方法
(一)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双随机”和各专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在本监管行业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调集力量集中执法。
五、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科学合理地具体设计并严格规范现场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文书正确。
(二)规范记录与完善案卷。要严格执法程序,切实规范监督检查记录,充分完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每次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二)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六)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七)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