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本政策奖励范围
1.新评为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的旅游景区、市级以上(含市级)旅游度假区,3星级以上(含3星级)旅游饭店。
2.新评为3星级以上(含3星级)民宿的县内乡村旅游民宿企业。
3.新评定为3A级以上(含3A级)县内旅行社。
4.参加全国旅游商品大赛获奖的旅游商品企业。
5.符合条件的导游员。
6.主办文化旅游节会活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7.新创建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及示范村的创建单位主体。
8.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文旅项目。
二、申报流程
1.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乡村旅游民宿、A级旅行社、旅游商品、导游员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文化旅游委自愿申请,领取填报《旅游业发展奖励申请表》,按照本《政策》的规定附齐要素材料。
2.文化旅游节会活动
乡镇(街道)年初申报文化旅游节会活动计划,举办后及时填报《旅游业发展奖励申请表》,按照本《政策》的规定附齐要素资料。
3.全域旅游示范创建
由属地政府或业主申请,县文化旅游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标准及实施细则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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