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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358692734W/2024-00073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府办发〔2018〕20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3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政府办公室
  • [ 有性 ]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彩票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2-03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彩票销售奖励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彩票销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彩票销售工作,挖掘彩票发行市场潜力,筹集更多社会福利、体育事业发展资金,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收入分配政策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1651号)、《重庆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体育部门网点奖励政策的函》(渝体彩〔20163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县彩票销售工作完成销售额成绩显著的体育彩票投注网点业主和福利彩票投注站业主。

第三条  奖励档次及标准

(一)体育彩票

1.竞猜型玩法:月总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3%支付奖励金。

2.乐透型玩法:月总销售额达到15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1%支付奖励金;月总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2%支付奖励金;月总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量的3%支付奖励金;月总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5.5%支付奖励金。

3.即开型玩法:月总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2%支付奖励金;月总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4%支付奖励金。

(二)福利彩票

月总销售额20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1.5%支付奖金;月总销售额40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3%支付奖金;月总销售额600万元以上(含),按其月总销售额的5%支付奖金。

第四条  奖励以网点或投注站为单位,若同一业主在本县内有2个以上网点或投注站,可以合并销量后计算。

第五条  奖金以市体彩中心、市福彩中心提供的销售额数据为准,实行按月结算兑现;奖金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县文化委、县民政局分别据实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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