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4〕2号
当 事 人:秀山县友尚足浴中心(冉*)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41MAAC2TG08P
经营者:冉*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B栋2层10-29、45-46、49-50、52-82号
2024年10月8日15时05分至2024年10月8日15时40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蔡德吉22004121031、杨锋22004121026、金石22004121022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B栋2层10-29、45-46、49-50、52-82号的秀山县友尚足浴中心(冉磊)后,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809包房时,发现该场所使用系统,曲库中暗里着迷(刘德华)、七友(梁汉文)、明年今日(陈奕迅)3首歌曲能够正常播放,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歌曲授权许可手续,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现场检查情况交给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2024年10月9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4年10月10日,秀山县友尚足浴中心负责人何林利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友尚足浴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友尚足浴中心负责人何林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冉磊委托何林利处理此案的委托书1份,经营者冉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结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4〕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 10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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