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4〕1号
当 事 人:秀山县吴*便利店(吴*)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41MA5UC8JM16
经营者:吴*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15号
2024年7月30日10时30分至2024年7月30日10时59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蔡德吉、杨锋、金石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15号的秀山县吴静便利店后,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场所的售货架摆放有爆笑校园、查理九世等出版物进行销售,场内未见悬挂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场所负责人吴静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机关负责人电话同意后对爆笑校园、查理九世等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检查情况交给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2024年7月30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4年7月31日,秀山县吴静便利店经营者吴静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吴静便利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吴静便利店经营者吴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本机关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结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4〕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单位)没收出版物55册的行政处罚。
截至20 24年8月12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单位)没收出版物55册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 8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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