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3〕8号
当事人:重庆中汉古籍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41563482808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翟谦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青松巷24号
2023年8月30日10时16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杨锋22004121026、蔡德吉22004121031、吴忠华22004121025检查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青松巷24号的重庆中汉古籍印刷有限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始检查,该场所正在开展印刷经营活动,检查发现该场所印刷品中有《闲人漫话》的出版物,执法人员立即查验该场所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发现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当事人涉嫌不具备出版物资质而印刷出版物,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照取证,并将现场检查情况交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2023年8月3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8月31日,重庆中汉古籍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田凤鸣受法定代表人翟谦的委托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询问重庆中汉古籍印刷有限公司只负责印刷《闲人漫话》的封面硬包装,但是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并确认了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重庆中汉古籍印刷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事实;
2.《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重庆中汉古籍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谦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负责人田凤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3〕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停业整顿7日。
截至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1.警告;2.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 9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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