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经县委编办审核,2019年第2次县委编委会议审定,设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博物馆为馆所合一单位,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为县文化旅游委管理的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
(二)职能职责
负责制定全县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计划;负责全县范围内地下、地上文物的保护管理;负责本县范围内文物的调查、勘探、抢救性发掘;负责本县境内文物修缮、保护方案的制定及施工;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定和向上级推荐省级、国家级保护单位;负责本县境内文物保护规定的制定;利用文物对公众进行教育传播;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提高展品的内涵;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文物安全;对全县范围内的历史、民俗文物进行普查、征集和保护;举办文物展出,发挥宣传窗口作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推动我县旅游业发展。
(三)机构设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内设5个机构:办公室、文物管理部、陈列宣教部、藏品保管部和安全保卫部。单位事业编制7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 154.71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53.71 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0 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0 万元,事业收入 0 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上年结转 1 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 23.69 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上年立项争资以奖代补工作经费 1 万元结转至今年使用,二是在职人员增加 1 人,相应人员经费预算增加等。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 154.71 万元,其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126.38 万元,教育 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16.29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18 万元,住房保障 7.86 万元,结转下年 0 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 23.69 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 22.69 万元,项目支出增加 1 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54.71 万元(其中:上年结转 1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54.71 万元,比2022年增加 23.69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3.71 万元,比2022年增加 22.69 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51 万元,比2022年增加 1 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博物馆免费开放、立项争资以奖代补等重点工作。
本单位2023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 2.13 万元,与2022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 万元,与2022年持平;公务接待费 0.45 万元,与2022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68 万元,与2022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与2022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我单位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51 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0.5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5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 0.5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5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 1 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 1 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 辆、执勤执法用车 0 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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