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馆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经县委编办审核,2019年第2次县委编委会议审定,设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馆,为县文化旅游委管理的公益性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
(二)职能职责
负责宣传国家文化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文化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系列活动,举办各类艺术展览活动和文化下乡活动;繁荣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培训各种文化艺术人才,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铛案;组织全县业余爱好者积极开展社区、广场、企业、校园、乡村等各种文化演出活动;组织音乐、美术、舞蹈、书法、小品、摄影等各种群众文化艺术门类的创作;指导乡镇(街道)文化站和各基层业余文化组织开展工作;负责保护、管理、收集、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机构设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馆内设办公室、辅导培训部、活动演艺部、数字文化中心。核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馆事业编制2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馆长1名、副馆长2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914.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14.6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 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152.92万元,主要是演出经费、其他保障单位正常运行经费和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的经费都有所增加等。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914.66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 0 万元,教育 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04.57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7.59万元,住房保障33.27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759.23万元,结转下年 0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152.9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61.87万元,项目支出增加 91.0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914.6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 152.1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14.66万元,比2022年增加152.92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5.54 万元,比2022年增加 61.8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439.12万元,比2022年增加 91.05万元,主要原因是演出项目经费增加。
本单位2023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0.52万元,比2022年增加0.0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万元,与2022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52万元,比2022年增加0.02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 万元,与2022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 0万元,与2022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按照部门决算列报口径,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87万元。
3.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无下属预算单位,所以本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 辆、执勤执法用车0 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辆、执勤执法用车0 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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