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统筹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管理文化创作生产和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工作导向、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动先进文化发展;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拟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的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全县公共文化服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基层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建设,指导乡镇(街道)文旅经济发展。
(五)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六)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七)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承担文化、体育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对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等经营事项的审核或审批,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承担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九)负责本行业系统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各类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全县一星、二星、三星级饭店评定复核,1A、2A、3A 级景区评定复核;负责全县四星、五星级饭店和 4A、5A 级景区推荐及指导工作。
(十一)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负责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十二)拟定全县体育竞赛计划,组织全县综合性运动会, 组织队伍参加上级和周边体育竞赛,承办上级交办的体育竞赛; 制定全县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后备人才的培训工作;负责等级裁判员和运动员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划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广播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普查, 履行文物安全督察职责;负责博物馆业务指导;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抢救和传承普及工作。
(十五)拟定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