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2〕7号
当 事 人:秀山县秀锋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414L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姚胜江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县武陵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C栋2层1-13、25-58号
2022年12月11日19时01分至2022年12月11日19时27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彭谋成380230006、蔡德吉380390019进入位于秀山县武陵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C栋2层1-13、25-58号的秀山县秀锋娱乐有限公司后,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K003包房视易点播系统中检查到系统曲库有东方之珠(刘德华/那英)、一千个伤心的理由(张学友)、拯救(孙楠)歌曲3首,当事人未能出具购买许可证书、发票等获得版权使用权等手续,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现场检查情况交给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2022年12月11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歌舞娱乐场所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2年12月12日,秀山县秀锋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程彪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秀锋娱乐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渝秀)文综检(勘)字〔2022〕1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2.《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秀锋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胜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程彪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之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2〕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 12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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