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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460C/2023-00031
  • [ 发文字号 ]
  • (渝秀)文综罚字〔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成文日期 ]
  • 2023-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8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文旅委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池网吧)
日期:2023-0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3〕2号

当事人:秀山县龙池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413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谢佳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龙川路12号

2023年3月18日16时,龙池镇派出所的民警检查位于秀山县龙池镇龙川路12号的秀山县龙池网吧时,发现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3月19日,龙池镇派出所将该案移交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办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向秀山县龙池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

2023年3月2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3月20日,秀山县龙池网吧法定代表人谢佳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龙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秀山县公安局龙池派出所移交证明1份,秀山县公安局龙池派出所《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未成年人杨伟、田仲霖《询问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龙池网吧法定代表人谢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3〕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停业整顿30日;3.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截至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1.警告;2.停业整顿30日;3.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 3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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