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2-21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领导。
(2)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3)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6)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7)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工作。
(9)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10)落实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