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渝秀大道193号行政事业大厦4楼
联系电话:办公室:023-76895079
权益维护科:023-76895038
安置科:023-76860305
优抚科:023-76860211
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023-76860305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23-76895116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领导。
(2)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3)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6)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7)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工作。
(9)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10)落实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二)权益维护科(挂“信访办公室”、“内审科”牌子)
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部审计工作。
(三)优抚科
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烈士褒扬,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县内烈士评定申报、烈士备案事项。
(四)安置科
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
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土地、用房、车辆、设施设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适合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负责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现役军人军属、军烈属相关待遇;负责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1)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5)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7)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8)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办县内我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等职责。
(9)完成主管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