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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日期:2024-04-02

                 秀山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参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和《重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结合秀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秀山县统计局在公开网站设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并在“秀山统计微博”同步公示。公示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秀山县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局相关科室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更新,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对专栏平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相关科室应及时将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过程中,因公示内容出现问题的,由局相关科室承担相应责任。未及时在专栏更新、撤下已提交公示信息的,由局相关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秀山县统计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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