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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709431318Y/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商务发〔2023〕6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5 |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持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推进我县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加快商贸物流集散中心建设,由县商务委牵头,联合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联合出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持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支持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推动我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主体组织形式,鼓励我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秀山渝东南桥头堡城市作用,全面建设武陵山商贸物流集散中心,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本通知相关政策目的为商贸流通企业比例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提升,商贸经济活力明显增强。
第二条 奖励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商贸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奖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升限及创优升级。
第三条 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发展。对当年升限纳入统计的商贸企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文件执行,一次性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鼓励工业和农业企业“产销分离”。对县内工业和农业企业将营销及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商贸法人企业,经认定为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好运行监测工作。对每月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报表填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商务部典型企业和商务部市场监测企业,按每户1200元/年的标准给予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鼓励居民服务业提质升级。一对新创建的三叶、四叶、五叶级绿色饭店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和8万元的补贴;对新创建的三钻、四钻、五钻级酒家酒店给予2万元、4万元和8万元补贴;对新创建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和8万元补贴。对复评复检合格的绿色饭店、钻级酒家酒店、星级农家乐给予减半补贴。二对新评定的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家政服务企业分别给与1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补贴。三对新创建成功的中华美食街、市级美食街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四对获评“中华老字号”和“重庆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五对获评的农家乐特色村落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本扶持政策涉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 由县商务委牵头成立县支持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委),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县商务委负责统筹商贸服务业企业联系服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县统计局负责企业统计数据监控、审核、分析和申报入库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加强对企业纳税情况核实;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提供商贸服务业企业的公开信息和存活情况,对“个转企”“企升限”工作要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县经济信息委及县农业农村委要鼓励工业、农业企业“产销分离”,做好达限入统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全力做好培育商贸服务业企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通知生效时间自原文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秀山商务发〔2020〕33号)废止之日起。
上述政策措施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秀山县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