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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709431318Y/2024-0004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商务委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关于对秀山公路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日期:2024-12-2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对秀山公路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4926,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执法人员对秀山公路加油站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站“油罐操作井和三级隔油池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处罚依据

秀山公路加油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罚款金额

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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