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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709431318Y/2024-0004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商务委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关于对秀山县大坟山废品收购站的处罚决定
日期:2024-12-2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对秀山县大坟山废品收购站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4726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执法人员对秀山县大坟山废品收购站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站“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处罚依据

秀山县大坟山废品收购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予以处罚。

三、罚款金额

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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