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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4-0009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6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4-12-0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814097

住所六安市金安区横塘岗乡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1152336,我支队执法人员接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得知新锦成·锦华府工地夜间施工扰民,对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新锦成·锦华府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正在对4#楼进行地坪打磨收光作业,现场有5名工人使用磨光机械进行施工,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施工。202411163:27,执法人员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再次赶赴施工现场,将施工人员全部叫停。

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王大春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为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20241116日对案涉现场调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1116日对案涉现场调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41116日对项目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56证明六安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正在对4#楼进行地坪打磨收光作业,现场有5名工人使用磨光机械进行施工,执法人员叫停后,现场施工人员去而复返,仍然继续施工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41120日直接向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15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1125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5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5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未受过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212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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