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宣传教育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市、县有关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规划、计划、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社会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引导公众和社会环保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县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生态环境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编辑、制作、运用和管理生态环境宣传的各类图文、音像资料;承办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具体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办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县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二)单位构成及人员情况
经县委编办审核,设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为县生态环境局管理的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在职在编3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8.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8.0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0.66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8.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26万元,节能环保支出45.6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5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0.66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0.66万元,项目支出减少0 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8.05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05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8.05万元,比2023年增加0.66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人员晋级,工资增加,主要用于职工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等人员支出及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宣传教育中心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减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在本级机关,未单独核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宣传教育中心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机关运行经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为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宣传教育中心2024年无项目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本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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