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191号行政事业大厦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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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职能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承担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及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公文和信息管理。组织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党建群团、组织人事、退休人员管理及统战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平安建设、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公共交易、保密安全、机要、印章、后勤服务等工作。承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和信息审核报送工作。
(二)生态环境督察科(挂内审科牌子)。负责拟订生态环境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并检查。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工作的督查和考核。负责综合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有关工作。负责对接中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性调研。负责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负责审查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规划、政策、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生态环境综合性政策文件和综合性规划。负责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管理。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四)水和大气科。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拟订大气、水体、噪声、光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地表水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和跨县水体断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指导和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五)土壤和固体废物科。负责拟订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节管理制度。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的应急处理等工作。
(六)农村生态环境科。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编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