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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D983631/2022-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 发布日期 ] 2022-05-19

秀山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日期:2022-05-19

秀山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秀山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5执法文书格式

















目 录


1.立案审批表

2.结案审批表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调查询问笔录

5.采样取证登记单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9.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1.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1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4.听证笔录

15.听证报告

16.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7.行政处罚决定书

18.送达回证

19.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0.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21.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22.查封(扣押)决定书

23.查封、扣押清单

24.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2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26.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

27.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28.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29.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审批表

30.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

31.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32.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33.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34.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3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立案号


案 由


当事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案情简介及立案理由







名:

支队审查

意见


名:

支队领导

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立案号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当事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处理依据

及结果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执行情况


承办人意见

名: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名: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分至

地点:

被检查(勘察)人名称或姓名:

现场负责人:电话:邮编:

工作单位:职务:

检查(勘察)人:

记录人:工作单位:

告知事项:我们是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编号:)。请过目确认: (签“我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检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请确认: (签“我已了解,不申请回避”)

现场情况:

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确认意见:

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检查(勘察)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参加人签字:

第 页共 页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时间:分至

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地 址: 邮编:

调查询问人:

记录人: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编号:)。请过目确认: (签“我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调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你有权对本次调查询问提出陈述、申辩。请确认: (签“我已了解,不申请回避”)。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确认意见: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调查询问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参加人签字:

第 页共 页

采样取证登记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队对

予以采样取证。

附:采样取证清单

采样地点(场所): 采样时间:

名 称

数 量

容 量

编 号

形 态

备 注






























































被采样取证人:


采样取证人:


封样人:

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光盘或照片(光盘袋开口朝左放置)

拍摄时间


拍摄地点


证明对象


拍摄人


被检查人


见证人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秀山环执登存〔 〕 号


被调查单位(个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 (案由)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日起至日止,以(就地/异地)方式,存放于(地点)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序号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备 注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请确认: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秀山环执解登〔 〕 号


被调查单位(或个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队于日向你(单位)作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秀山环执登存〔 〕 号),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以(就地/异地)方式,存放于 (地点)

现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全部/部分)于日起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序号

名 称

数量

型号

生产日期

(批号)

生产单位

备注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请确认: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年 月 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案件来源


立案号


案 由


当事人


申请事项


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及依据和内容


承办人

意见


名:

法制

审核意见


名:

支队

审查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支队领导

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秀山环执改〔 〕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我队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建议(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条文并结合本部门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办案人员(签名):


支队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秀山环执罚告〔 〕 号


我队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我队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其中为罚款的,罚款数额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队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电话: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渝秀大道行政事业大厦,邮政编码:409900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秀山环执听〔 〕 号


你(单位)日就一案提出听证要求,我队决定于分在 ( 听证地点) (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 (姓名、单位、职务) 为听证主持人, (姓名、单位、职务) 为记录员。

如你(单位)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的,在

日前向我队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在日前向我队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2.携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队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渝秀大道行政事业大厦,邮政编码:409900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听 证 笔 录


案由:立案号:

时间:分至

地点:听证方式:公开/不公开

听证主持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一)姓名:

身份证号: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委托代理人(二)姓名:

身份证号:电话:

案件调查人(一)姓名:

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

案件调查人(二)姓名:

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

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听证笔录(正文):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及有关证人签名:

听证主持人签名:

记录员签名:

第 页,共 页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听 证 报 告


案由:

听证时间:分至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

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

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

争论焦点问题:

主持人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件名称: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含陈述、听证情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分别如实记录):





结论意见:



参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环罚字〔 〕 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我队于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 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文件名称》,述称:(叙述当事人意见及证据)。

日,你(单位)向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听证申请,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叙述当事人意见及证据)。或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环保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罚款(大写)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766650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制作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

(四)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陈述申辩、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环保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也予以说明。

(八)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九)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注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十)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信息。

(十一)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

(十二)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十三)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十四)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二)采集和使用的证据应合法、有效。常见的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销售单据、抽样检验结论等书证物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在法定期限(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六)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两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送 达 方 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收件人签名及日期: (加盖单位公章)

附:收件人身份证明材料、摄像资料

留置送达

送达地点:

拒收事由:

附:摄像资料

邮寄送达

快递单号:

附:邮寄详情单和查单

其他送达方式

附:有关证明材料

送达人

(两人签字)年 月 日

送达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文书送达,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律文书。

二、填写要求

(一)送达的文书名称和发文文号应准确无误

)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与处罚文书一致)。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全称;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应与案件当事人一致。

)有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信息。

)注明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情况;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应附邮寄详情单和查单。

(六)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收件人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的,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的理由,并请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送达人签名。

(八)有送达机关印章。

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受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委托送达的案件应注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三)其他行政处罚文书7个工作日内送达。

(四)送达回证附在所送文书后随卷归档。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秀山环执分(延)缴〔 〕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我队于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号,对你(单位)罚款    元(大写)。你(单位)于    日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队同意你(单位)延期至   日前缴纳罚款。[批准分期缴纳罚款的,写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队同意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第  期至    日前,缴纳罚款  元(大写);第  期至  日前,缴纳罚款  元(大写);第 期至   日前,缴纳罚款  元(大写)。]

代收机构以本通知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批复。

二、填写要求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等信息应与处罚决定书中一致

(二)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信息。如“ 年 月 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对你(单位)罚款 元(大写)”。

(三)有当事人的申请信息,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 ”。

(四)有同意分期或延期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五)有分期或者延期的具体期限信息。同意延期缴纳的,写明缴纳的最后期限;同意分期缴纳的,写明期次、每期金额和每期期限。

(六)告知逾期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三、注意事项

(一)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批条件是“确有经济困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的,不予批准。

(三)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四)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送达罚款收缴机构,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立案号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当事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处理依据

及结果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执行情况


承办人意见

名: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名: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的结案审批。

二、填写要求

(一)案件基本信息、立案时间、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信息等应准确无误。

(二)有简要案情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调查取证经过和主要证据。

(三)有行政处罚情况,如处罚文书名称及文号,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幅度,处理结果等内容

(四)有处罚执行情况及罚没财物的处理情况,如该行政处罚系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写明处置方式和处置结果,如上缴国库、依法拍卖或变卖、就地销毁或择期销毁等。

(五)有承办人建议结案的理由、签名及日期。

(六)有处室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总队领导同意或不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结案条件:

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二)环保部门同意分期(延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栏予以注明。

(三)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秀山环执连罚〔 〕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的规定。

我队于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决定书》( 〔 〕 号),于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号)罚款元。

日,我队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我队于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 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文件名称》,述称:(叙述当事人意见及证据)。

日,你(单位)向我队提出听证申请,并于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叙述当事人意见及证据)。

或: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环保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你(单位)日起至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大写)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766650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二、制作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

(四)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如送达时间、发文字号等。

(八)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如送达时间、发文字号、罚款金额等。

(九)有复查时间,复查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30日内。

(十)有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十一)有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计罚日数、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

(十二)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十三)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十四)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第五条执行。

(二)采集和使用的证据应合法、有效。常见的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销售单据、采样检验结论等书证物证。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四)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五)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查封(扣押)决定书

秀山环查(扣)〔 〕 号


被查封(扣押)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涉案物品场所设施、设备名称、数量)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日(时间从日起至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地址)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含两种文书:一是《查封决定书》,适用于决定对涉案设施、设备予以查封;二是《扣押决定书》,适用于决定对涉案设施、设备予以扣押。

二、制作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

(四)有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查封(扣押)的信息,如期限、场所、存放地点、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等。

(七)告知当事人应遵守的义务,如“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八)告知不服查封扣押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九)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执行。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

名称

数量

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存放地点

















































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本清单随《查封(扣押)决定书》一同下达。

二、填写要求

(一)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有涉案物品查封、扣押的场所和存放地点。

)标明查封(扣押)物品名称、数量、型号及特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

)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日期。

)有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二)当事人不在场的,可由其他人代签,但必须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秀山环查(扣)延〔 〕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我局于日依法对你(单位)(简述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 环查扣〔 〕 号),因 延长查封(扣押)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日起至日止)。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查封、扣押措施需要延期的情况。

二、制作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有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简要事由及作出日期。

(四)有延长查封(扣押)的理由、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五)有延长查封(扣押)措施的起止日期。

(六)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秀山环解查()〔 〕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我局于日依法对你(单位)(简述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 环查()决字〔 〕 号),因 解除查封(扣押)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到 (物品存放地点) 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含两种文书:一是《解除查封决定书》,适用于对已经实施查封措施的涉案设施、设备予以解除查封措施;二是《解除扣押决定书》,适用于对已经实施暂扣措施的涉案设施、设备予以解除扣押措施。

二、制作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有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简要事由及作出日期。

(四)有当初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地点和概况。

(五)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起始日期。

(六)有解除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清单。

(七)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解除或维持决定。

(二)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应当由当初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的环保部门作出。

(四)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

单位公章: 审批号:秀山环执拘移〔20XX〕年XX

案 由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主要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承办部门


案情简介


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处室意见:

法规处意见:

总队领导

意见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填写要求

(一)移送书审批号应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自动生成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调查机构名称、调查人员姓名。

(四)有简要案情,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简要情况。

(五)有移送行政拘留的依据和经办人的处理意见。

(六)有执法处室负责人意见、法规处负责人意见、总队领导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使用本表,应与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相对应。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秀山环执拘移〔20XX〕年XX

案 由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主要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承办部门


简要案情


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移送建议


经办人(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公章)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适用于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填写要求

(一)移送书,应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自动生成

(二)有案由信息。

(三)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简要案情,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简要情况。

(五)有移送依据和移送建议。

(六)有经办人签章、执法证号及日期。

(七)有总队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移送情形适用于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移送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


案由:

材料名称

数 量

提供部门

备 注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警官证号)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盖章)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随《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一同达。

二、填写要求

(一)有移送清单中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等信息。

(二)有移送部门执法人员签名和执法证号。

(三)有移送机关的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移送材料应包括: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清单、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

(三)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审批表

单位公章: 审批号:秀山环执刑移〔20XX〕年XX

案 由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主要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承办部门


案情简介


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处室意见:

法规处意见:

总队领导意见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填写要求

(一)移送书号应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自动生成。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调查机构名称、调查人员姓名。

(四)有简要案情,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简要情况。

(五)有涉嫌犯罪的依据和经办人的处理意见。

(六)有执法处室、法规处、总队领导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使用本表,应与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相对应。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

秀山环执刑移〔20XX〕年XX

案 由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主要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承办部门


简要案情


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条第 款第 项

移送建议


经办人(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公章)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适用于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犯罪的案件。

二、填写要求

(一)移送书应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自动生成

(二)有案由信息。

(三)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简要案情,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简要情况。

(五)有移送依据和移送建议。

(六)有经办人签章、执法证号及日期。

(七)有总队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移送情形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移送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条第 款第 项等规定执行。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案由:

材料名称

数 量

提供部门

备 注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警官证号)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盖章)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一同下达

二、填写要求

(一)有移送清单中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等信息。

(二)有移送部门执法人员签名和执法证号。

(三)有移送机关的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移送材料应包括: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清单、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

(三)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秀山环责停〔 〕 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队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作出停产整治决定。

二、填写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

(四)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责令停产整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明条款序号。

(七)有责令停产整治的方式,如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八)告知当事人解除停产整治措施的程序。

(九)告知不服停产整治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十)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责令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六条执行。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作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要求。

(三)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四)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于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随卷时应附《内部审批表》和《送达回证》。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秀山环责限字〔 〕 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日起至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作出限制生产决定。

二、填写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

(四)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责令限制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明条款序号。

(七)有责令限制生产的期限和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改正方式。

(八)告知当事人解除限制生产措施的程序。

(九)告知不服限制生产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十)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责令限制生产的适用范围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五条执行。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要求。

(三)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于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随卷时应附《内部审批表》和《送达回证》。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秀山环执催〔 〕 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你(单位)(简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我队已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号)(对于申请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适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改字〔 〕 号),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你(单位)于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 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队将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电 话: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渝秀大道行政事业大厦,邮政编码:409900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

二、填写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的日期、文号和处罚内容。

(五)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以及不按期限履行义务的后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有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邮编等。

(八)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

(二)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名称: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渝秀大道行政事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支队长

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电话:邮政编码

(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 一案,我局 年 月 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或:被申请人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复议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维持了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经催告,被申请人仍不履行该行政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罚款(大写)元整

(或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其他材料件。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签名)

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人民法院。

(二)适用于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行政决定载明法定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填写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文号。

(二)有申请人(作出处罚文书的环保部门)基本信息,如环保部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三)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邮政编码;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四)有处罚文书已经生效的信息,如处罚文书名称、发文文号、送达日期。

(五)有当事人不履行处罚文书载明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全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

(六)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说明。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的,写明“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写明“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经过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写明“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经过人民法院二审的,写明“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已经送达”。

(七)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内容。

(九)有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

(十)附有材料清单,如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有总队领导签名、环保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均属于行政决定。因此,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文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

(二)环保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在下列期限内尽早提起: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3.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三)按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四)本文书一份送达人民法院,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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