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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4-00076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执罚〔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2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星欣建材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星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增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C8FYRY0P
地 址:秀山县溶溪镇回星村吊井组2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秀山县星欣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石粉加工,现场有生产雷蒙机1套、碎石机及传输带1套、散装料罐2个、50型铲车1台、变压器1台及生活生产设备,进料口附近露天堆放有砂石原料约200吨,散装料罐中石粉余留约50吨。你公司占地面积约4500平方米,钢架棚面积约700平方米。你公司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田增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星欣建材有限公司。
3.2024年5月28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5月28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5月29日对公司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我队2024年5月28日对秀山县星欣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石粉加工,现场有生产雷蒙机1套、碎石机及传输带1套、散装料罐2个、50型铲车1台、变压器1台及生活生产设备,进料口附近露天堆放有砂石原料约200吨,散装料罐中石粉余留约50吨。你公司占地面积约4500平方米,钢架棚面积约700平方米。你公司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管理名录》(2021年版);
根据证据6该建设项目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类别,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秀山县星欣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年5月30日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11号),7月19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1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理由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星欣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万元(2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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