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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4-00073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执罚〔20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9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和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C9Y8RN4K
地 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镇工业园区B区(龙池硅产业园)白庄村白家庄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2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有2台吊车、2台挂车、大约20位工人正在施工,建有工业硅项目和配套余热发电工程的钢架结构厂房,总占地面积约2385平方米。该工业硅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吴和伟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3.2024年4月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4月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4月25日对办公室主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我队2024年4月25日对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有2台吊车、2台挂车、大约20位工人正在施工,建有工业硅项目和配套余热发电工程的钢架结构厂房,总占地面积约2385平方米。该工业硅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管理名录》(2021年版);
根据证据6该建设项目类别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7.《重庆煜林光伏合建年产3万吨工业硅及配套项目已投资金额评估报告》;
证据7证明该建设项目已投资金额1469.48万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4年4月30日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10号),7月17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0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有2台吊车、2台挂车、大约20位工人正在施工,建有工业硅项目和配套余热发电工程的钢架结构厂房,总占地面积约2385平方米。该工业硅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已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项目建设进度为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重庆煜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柒万玖仟贰佰零壹元(279201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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