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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日期: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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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CW7PXE9W

住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迈思科自建厂房一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41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塑料注射成型机50台、硅胶机3台、切边机5台、铣床2台、火花机1台等生产设施设备,有生产原料ABS塑料约4吨。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过短暂调试还未投入使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鲁辉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3.2024416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416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416日对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我队2024416日对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塑料注射成型机50台、硅胶机3台、切边机5台、铣床2台、火花机1台等生产设施设备,有生产原料ABS塑料约4吨。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过短暂调试还未投入使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的事实。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管理名录》(2021年版);

根据证据6该建设项目类别为塑胶和塑料制品业,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422日直接向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9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520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9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9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场检查时,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有塑料注射成型机50台、硅胶机3台、切边机5台、铣床2台、火花机1台等生产设施设备,有生产原料ABS塑料约4吨。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过短暂调试还未投入使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已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项目建设进度为调试或者生产阶段,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重庆旭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捌仟捌佰伍拾肆元(8854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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