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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4-00057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执罚〔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5-30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4-05-3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8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AC4BTG3P

住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2号商住楼2层左侧办公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3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位于溪口镇龙洞村大湾组的秀山县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检查发现,该工程正在施工,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大门到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的公路路面和路边有撒落的锰渣、锰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遗撒。

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张祥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202436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36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37日对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紫金渣场道路清洁劳务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37日对紫金渣场道路清洁工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314日对工程部职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202436日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位于溪口镇龙洞村大湾组的秀山县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检查发现,该工程正在施工,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大门到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的公路路面和路边有撒落的锰渣、锰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遗撒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41日直接向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8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57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8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8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位于溪口镇龙洞村大湾组的秀山县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检查发现,该工程正在施工,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大门到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的公路路面和路边有撒落的锰渣、锰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不足100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两年内受过1次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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