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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4-00025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执罚〔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7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
日期:2024-03-0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3PD19P

住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秀田村红沙厂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225日,我队对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生产,加工区、装卸区未完全密闭,堆料场露天堆放约3000吨砂石,加工区域到厂区大门运输道路积尘较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黄剑夫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

3.202312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12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1225日对企业总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环评资料;

证据3456证明我队20231225日对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生产,加工区、装卸区未完全密闭,堆料场露天堆放约3000吨砂石,加工区域到厂区大门运输道路积尘较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31227日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125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2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2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未生产,加工区、装卸区未完全密闭,堆料场露天堆放约3000吨砂石,加工区域到厂区大门运输道路积尘较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排污单位类别为简化管理,管理要求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2次,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以下,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柒万零陆佰贰拾伍元(7062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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