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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4-00015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执罚〔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5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秀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6RBC8A
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新春村大龙门组98号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2月27日,我队联合县农业农村委、县住建委、县高新区管委会、县乌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生猪屠宰、加工和销售,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废水总排口有水外排进入工业园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氨氮浓度为285mg/L,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氨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45mg/L,超标约5.33倍。
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高秀军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
3.2023年12月27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12月27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月9日对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2023年12月27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废水总排口有水外排进入工业园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水进行了取样。
6.《排污许可证》、环评资料;
7.《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3〕第WT039号);
证据6、7证明监测结果氨氮浓度为285mg/L,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氨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45mg/L,超标约5.33倍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1月11日直接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5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6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6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废水总排口有水外排进入工业园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氨氮浓度为285mg/L,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氨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45mg/L,超标约5.33倍,已构成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0次,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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