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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4-00012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执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5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日期:2024-02-0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164253XD

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乌杨居委会三岔路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225日,我队对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料仓车间内有铲沙操作,但喷淋控尘设施处于停运状态。

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王建英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3.202312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12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1225日对企业办公室主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环评资料;

证据3456证明我队20231225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料仓车间内有铲沙操作,但喷淋控尘设施处于停运状态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12日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116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3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3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料仓车间内有铲沙操作,但喷淋控尘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你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行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0次,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元(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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