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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D983631/2023-00121 [ 发文字号 ] 秀山环执罚〔2023〕1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3-12-2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313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维军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68858063X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洞坪村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817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环保设施正在运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企业DA001排放口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最高折算浓度71.3、氮氧化物最高折算浓度74、二氧化硫最高折算浓度503,颗粒物及二氧化硫分别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426倍、0.006倍。

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田维军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

3.2023817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817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913日对企业生产厂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817日现场检查时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环保设施正在运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DA001排放口进行了现场监测的事实。

6.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秀环(监)字〔2023〕第WT002号《监测报告》;

证据6证明据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DA001排放口颗粒物最高折算浓度71.3、氮氧化物最高折算浓度74、二氧化硫最高折算浓度503,颗粒物及二氧化硫分别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426倍、0.006倍的事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921日向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313号),责令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31214日向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13号),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13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环保设施正在运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企业DA001排放口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最高折算浓度71.3、氮氧化物最高折算浓度74、二氧化硫最高折算浓度503,颗粒物及二氧化硫分别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426倍、0.006倍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定对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其他未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现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秀山县永发硅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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